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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包扫雷群公告怎么写微信红包法律问题分析两篇【高杉LEGAL】

发布人:微信抢红包的微信群 来源:微信抢红包群,支付宝红包群,红包群,红包扫雷群发布时间:2022-08-28 21:34:01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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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微信红包满天飞,微信成功地借机大举侵入了移动支付业务。两位律政达人,分别贡献智慧,分享了他们关于红包用户、腾讯公司、财付通、银行之间交易架构与法律关系的思考。

文一:发红包、抢红包背后的法律问题(张兴)

文二:微信红包的法律乱弹(熊定中)

发红包、抢红包背后的法律问题

作者:兴(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微信号:zhangxing-law

春节期间,微信推出发红包、抢红包的活动,非常热闹。但在这热闹背后,不少人也疑惑这红包到底是怎么发的?未提现的红包怎么办?问题不少,这里就试图从法律角度来解密红包背后的法律问题。当然笔者没有参与微信、银行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相关业务活动,只是从法律规定和法理上来解读红包问题的相关法律关系,有些属于推测。

从红包相关解答和页面看,微信红包应该主要是由财付通公司与腾讯微信合作的产物,财付通是腾讯旗下的一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微信与财付通之间应该会有一个合作协议,关于平台的协议,类似于淘宝与支付宝之间的关系。

微信用户绑定银行卡,即建立与财付通之间的支付服务关系,财付通作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其与各商业银行之间事前应该也存在合同关系。

发红包要先提款,即用户将其绑定的银行卡账户中的活期存款转到其在第三方支付的账户即在财付通的账户,这个叫包红包。

发放红包是微信用户将已经包好的红包发给特定人或者一个微信群。其背后的法律关系是,用户委托财付通支付,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即财付通受托将款项支付给指定的特定人;或支付给抢红包的人,红包金额在发红包人确定范围(红包总数与总金额固定)随机确定。在财付通处理该业务时,我估计,在技术上处理,模拟交易支付,即抢红包者为卖方,发红包者为买方,当然这只是一种推断。过期未领红包返回到发红包者银行账户;提现红包也是由财付通支付到抢得红包的微信用户的银行账户,至于收款名义可能只是虚拟的名义比如劳务费或其他默认选项。红包提取之前和长期未提现红包留在财付通,该等款项的利息默认是归财付通的。留在财付通的钱称为客户备付金,包括从银行提款转入财付通的钱(包好的未发的红包)。

由未提现红包引出的一个问题,为提现红包的归属与利息。未提现红包实际属于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第三方支付公司是否应向客户支付客户备付金活期存款利息,目前未见详细规定或禁止。客户备付金是客户转入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账户的钱,钱还是客户的钱,所有权或称为债权权利人没有改变,客户备付金权利属于客户而不是第三方支付公司。客户备付金不一定是立即支付了,可能隔夜或更长时间,比如红包款包好了,当天未发,隔了两天才发,这期间钱就存在财付通账上,第三方支付要把钱存在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本质上,客户备付金仍然是客户自己的财产,属于所有权还是债权或者其他权利,可以再研究。而第三方支付机构按照规定应将备付金专户存入银行。客户备付金实际具有某种信托财产的属性。

也有人认为,客户备付金是否支付利息应按照约定处理,第三方支付机构可能在其与客户合同中已经约定利息归该第三方支付机构。问题在于,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利息归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约定是一个格式条款,用户或客户基本上是不知道有此条款存在的,该约定的合理性、公平性是存在很大疑问的。

实际上,对备付金,人民银行有一个专门规定《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根据该规定第二十九条,备付金利息一部分提取风险准备金,利息的10%作为风险准备金,用于赔偿客户损失等;余下的利息实际上归第三方支付机构。该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曾规定,支付机构可将计提风险准备金后的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余额划转至其自有资金账户。但最终生效的该办法中没有对提取风险准备金后的利息归属作出明确规定。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法定孳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交易习惯取得。上文提及,第三方支付机构可能在使用条款中有利息归其的格式条款。

红包与所得税。抢到的红包是否应付所得税?按规定红包应属于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抢到红包应缴偶然所得的所得税,税率20%。如何缴税,操作估计是个问题。在春节期间,民间有发压岁钱的习俗,收到压岁钱也是获得偶然所得,税务机关从来未表示过任何意见。对此类问题,法律应该有明确的规定,最好是尊重民俗,明确规定,一定限额以下的红包、压岁钱免征所得税。如果不免征,实际上又很难征收、几乎不征收,损害的是法律的权威。

本文起源于网上讨论,感谢@托斯卡纳的风@trust-lawyer @彻骨柔情_证券等等的指正,当然错误归于本人。

微信红包的法律乱弹

作者:熊定中(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微博号:@评论员文章指出

我是个写惯了随笔化(灌水化)学术文章的家伙,写这篇文章也是一时兴起,源于专业讨论群里有朋友提到微信红包支付这个现象是多么多么高大上的源于英美法系的信托问题,大陆法系解决起来会有bug云云。像我这样的大陆法系死忠分子自然不爽:太阳底下无新事,几乎是最聪明的法学精英们互相PK搞出来的沿袭百年的大陆民法体系在第三方支付出现之后就不自洽了?大陆法系的法院还不能依据传统民法理论审理此类纠纷了?莫小觑了天下英雄。

嗯,例行胡扯完毕,进入正题,为了便于理解,我将从法律上分析一个红包从包起来,到发出去,整个流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主体和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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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微信用户包红包是个民事行为,涉及了四个必须参与的民事主体:用户、微信运营公司、财付通公司、用户的储蓄卡发卡行。从步骤上来看,微信用户首先要关联一张储蓄卡,而关联储蓄卡的时候,显示的就是需要勾选《微信电子商务服务协议》和《微信支付用户服务协议》(均在《用户协议》链接下),微信红包相关的是后者。我无意详细分析条款,但从该协议的内容上,可以得知非常清晰的定义:微信支付服务,是指由财付通公司给予微信客户端向您提供的支付服务。也就是说,微信运营公司仅作为技术平台,为微信用户和财付通公司之间达成服务协议提供了一个接口,微信运营公司提供的是一个普遍性、基于微信使用协议而为用户提供的技术服务,并无其他更多的趣味点,用户可以理解为一种在法律上跟打飞机一样(我是指内置的小游戏)的服务。而财付通公司的服务是什么性质?财付通官网上的服务协议中指明:财付通服务是由财付通公司作为中介机构依托财付通软件服务系统为用户提供的相关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也就是说,财付通公司是基于与不同银行谈妥的合作协议,来为微信用户提供的第三方支付公司,这也能够解释为什么不是所有银行都可以关联(因为不是跟银联谈的),并且每家公司的额度也不一样(因为每家银行的协议肯定不是同一内容)。说到这里,法律关系应当说就很明朗了:微信用户包红包的行为,是通过勾选一系列条款而与财付通公司达成的按照用户指令处理自己在特定银行的储蓄款项的服务协议,就是委托法律关系,跟你在牌桌上委托自己的朋友拿自己的卡帮忙去楼下银行营业网点取钱买盒饭一样,在法律关系上没有任何区别。而至于说银行是见卡就付款,还是需要出具用户本人身份证,那就是银行与这个朋友(财付通公司)之间的事情了。

接下来,发红包人得确认包红包,而这实际上是从银行账户上划出对应金额的储蓄款项到财付通公司的账户,而这个划拨行为是什么性质是最有趣的,因为这取决于财付通公司和不同银行之间达成的协议内容究竟是什么。诡异之处在于,至少在我的某银行账户信息里显示,我包红包时,显示的是电子支付业务往来,而剩余未发出去的红包的退款,显示的是电子支付批量退货往来户。如果这个备注不是财付通公司的员工恶搞,那么也就是说,我委托财付通公司包红包时,财付通公司将我包红包的指令定性为了委托财付通公司动用我的存款去购买某个东西。讲到这里,尽管非常遗憾我看不到财付通公司跟银行之间就微信红包问题的约定(我相信是另行的约定而非财付通公司跟银行之间的基础协议,原因是因为微信红包的限额跟财付通其他银行支付业务的限额并非一致,但我不确定),但确认包红包的行为的法律性质至少能够明确:包红包人通过指令,授权受托的财付通公司支付一笔款项,包红包人的主观意愿是赠与,但财付通公司企图定义为是购买了一个不存在的东西。很有趣,发红包的人是要买东西么?买的是什么?财付通公司为什么要这么定性,或者说,为什么要基于这个前提跟发卡行进行结算?让我们接着往下看。

包了红包,那就开始发了。感谢我的土豪朋友,他们给我发了不少红包,让我得以多次提现。而这个提现是什么性质?很有趣,我查阅了我的发卡行的交易信息,对该款项的备注竟然有两种:提现款和劳务收入。很遗憾我没有看出这种区分的内在逻辑是什么,也许财付通的法务知道,但比较有意思的是第二种定性:劳务收入。我向我的土豪朋友提供劳务了么?没有,我的土豪朋友和我都没有认为红包是劳务的对价,而且我相信任何正常的微信用户都不会这么理解。而在支出户名上,不出所料我看到的是深圳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事情到这里水落石出了,发红包的人在基于赠与的意愿,发出委托指令后,财付通公司基于该委托,通知发红包人的发卡行,他要买东西,银行基于一系列授权与协议,相信这是发红包人本人的指令,于是将钱付到财付通公司的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账户,由财付通公司在内部结算平台上将该款项划归到为这个发红包的人建立的虚拟账户中。而当收红包的人领取红包后,财付通公司仅需要做一个内部虚拟账户的转账即可,发红包的人的钱仍在财付通公司的客户备付金账户中。只有当收红包的人提现后,财付通公司才会以某种名义将收红包人在财付通平台内部虚拟账户中的钱付至收红包人的银行卡中。什么名义?至少我的发卡行得到的消息是,别人购买了我的劳务。

说到这里也许头脑不清楚的人会有点迷糊了,到底在干啥?好吧简单说,就是土豪朋友想白送我钱,委托了财付通公司来进行付款,有人送我钱,我当然要,但是财付通公司基于某种理由,把或者说企图把这种赠与定性为购买劳务。这里就出现了一个悖论:两个当事方,土豪,和我,都认为这是赠与,但第三方支付机构把它定性为了买卖。

那这个理由是什么?我不关心,也许是为了规避强大的金融垄断门槛,也许是特殊的商业利益。至于说在备用金账户里沉淀的还没付出去的资金的利息虽然没给用户,腾讯有没有权利收归自己所有也是个问题(虽然据说他们是上缴国库的),但这重要么?马化腾又没给我律师费。是不是有更漂亮的处理方式,腾讯能不能收这笔钱,关我什么事情,别忘了,我写这篇文章只是想证明,这里面没啥玄乎的东西,从头到尾出现的,只有两种性质的传统民事法律关系:委托关系和赠与关系(当然财付通公司把它冠上了个买卖关系的名头)。委托资金的孳息算是半个问题,但如果不考虑国家对金融的垄断,仍然可以通过腾讯和用户之间的合同来解决。有什么不在传统民事法律理论里的?没有。当然最后还有朋友提到格式合同是否侵犯消费者利益的问题,但这跟其他领域例如保险行业的格式合同条款有效性的老问题有区别么?没有,仍然是法院根据自由裁量权平衡双方利益后进行认定的事情,并不因为挂上了个高大上的互联网金融帽子就超出了传统法律理论的范畴。

最后说一句,这里有个小伎俩:在提现的时候,财付通公司说,对不起,你想收钱,我只能付到我们财付通替你开通的虚拟账户里,不能直接付到你告诉我的银行卡号里,除非你自己关联一张银行卡。至于说财付通是为了争取更多用户关联银行卡,还是发卡行基于财付通公司的协议,没有给财付通这个授权,那就是内部人士才知道了。当然,我相信是前者,因为如果不是使用微信红包这个产品而是直接用财付通账户的话,财付通本身是有直接向银行卡转账的功能的,也就是说,财付通肯定是已经得到了不同银行的授权,通过自己的备用金账户来向其他银行的储蓄账户直接付款的。

微信红包群扫雷犯法吗

最后欢迎关注新浪微博的吐槽控@评论员文章指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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