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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报告】自动抢红包破坏了QQ抢红包功能的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

发布人:147小编 来源:微信抢红包群,支付宝红包群,红包群,红包扫雷群发布时间:2022-08-10 01:38:08 热度:

自动抢红包破坏了QQ抢红包功能的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杭州百豪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古馨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判决要点】

1.一方面,替代用户的自动点击将直接减少用户本因手动点击而带来的关注、流量和黏性,损害QQ抢红包功能的流量聚合优势;另一方面,批量化、自动化的操作方式势必额外增加QQ软件运行的数据量和数据流,破坏QQ红包本身公平、随机的算法机制,可能间接导致用户对QQ红包或QQ软件的评价降低。尤其是,被诉侵权软件架空了QQ红包功能的娱乐性、真实性,破坏了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由此建立的QQ真实、诚信的娱乐互动生态,损害广大用户对QQ交互信息的信任。

2.被诉侵权软件为用户提供付费的自动抢红包功能,该付费服务依托于QQ软件的抢红包功能,即该功能完全依赖于QQ软件的用户群体。百豪公司提供该服务的根本目的在于利用QQ软件强大的用户群体,吸引用户下载被诉侵权软件获得经济收益,属于不当利用他人的运营资源和竞争优势来增加自身的交易机会并获得竞争优势,且该软件所传播出的负面价值取向,不利于社会诚信风尚的养成,此种非善意的经营行为势必损害健康的竞争秩序。

3.作为一种技术,无障碍服务本身并不具有可责性,评价被诉行为正当与否的关键,在于其如何运用该项技术,被诉侵权软件在特定场景下调用无障碍服务实现监听消息、点击屏幕的功能后所呈现的自动抢红包效果,已经破坏了QQ抢红包功能的正常运行,并不因其使用了中立的无障碍服务技术而具有正当性依据。

【案例来源】

浙江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浙8601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百豪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古馨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系QQ软件及产品的开发和运营主体,QQ软件提供抢红包功能,即一名用户可以点击领取其他用户通过一对一聊天或群聊天方式发送的电子红包,享有保证其产品正常运行的权利,以及争夺客户群体、交易机会等市场资源所产生的竞争利益。

百豪公司系红包猎手、多多抢红包软件著作权人以及被诉侵权网站www.hongbao.me和www.anzhuostore.cn的主办单位,上述网站提供该两款软件的下载服务。两款被诉侵权软件的付费会员服务收款主体均为百豪公司,百豪公司是上述两款软件的开发、运营、收款主体。多多抢红包软件除上述提供渠道外,另在华为应用市场、豌豆荚这两个安卓软件发布平台上提供下载服务,且相关软件页面均标注古馨公司为开发者,华为应用市场还标注其为供应商,在上述软件分发平台,多多抢红包软件的服务提供者为古馨公司。

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主张百豪公司、古馨公司实施的提供下载、宣传、运营被诉侵权软件的行为百豪公司的侵权行为干扰了QQ产品和QQ红包服务的正常运行,破坏了QQ真实社交和公平红包机制的良好生态,给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损害了用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观察】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如何认定被诉行为的实施主体及是否属于共同侵权行为;三、如何确定本案民事责任。

一、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案证据表明,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系QQ软件及产品的开发和运营主体,QQ软件提供抢红包功能,即一名用户可以点击领取其他用户通过一对一聊天或群聊天方式发送的电子红包,享有保证其产品正常运行的权利,以及争夺客户群体、交易机会等市场资源所产生的竞争利益,就QQ应用软件以及QQ抢红包来看,与百豪公司、古馨公司的网络服务范围和用户群体存在较大程度的交叉和重合,可见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与百豪公司、古馨公司存在现实的竞争关系,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就此享有经营利益,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互联网领域的市场竞争应立足于竞争手段的正当性和竞争机制的健全性,更应该考虑市场竞争的根本目标。结合本案,QQ软件和手机QQ软件覆盖面广,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通过多年运营积累了庞大的用户资源,拥有高活跃度的用户群体及巨大的访问流量,腾讯QQ品牌具有极大的影响力和市场价值,具有极高知名度。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的QQ产品设置电子红包功能,在系统设置的公平算法机制下,需要用户人为关注QQ红包消息并手动点击获取,红包个数为多个的群红包还具有先抢先得、金额随机特点,用以调动QQ用户的真实社交积极性。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基于该QQ软件的正常运行以及其合法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用户对于QQ软件和产品的使用时间和黏性,以及由此聚集用户所获取的流量和流量变现的获益等,系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就此取得的竞争优势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互联网经济发展趋势下无疑应受法律保护,在特定行为危害正当的竞争秩序或者竞争机制而为竞争秩序所不容时,能够据此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百豪公司、古馨公司实施的提供下载、宣传、运营被诉侵权软件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百豪公司、古馨公司辩称涉案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百豪公司还辩称两款被诉侵权软件不是外挂,是基于安卓系统的辅助无障碍服务实现功能,未侵入QQ软件内部,未拦截并修改QQ手机端和服务器之间的通信数据,未破坏QQ抢红包原有的金额随机、拼手气规则,亦未妨碍和破坏QQ软件正常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从该条款来看,其适用于经营者在网络环境下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旨在突出利用技术手段对达到妨碍、破坏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

一审法院认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以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行为人是否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被诉行为;被诉行为是否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且不具有合理理由;被诉行为是否违背其他经营者意愿并导致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无法正常运行;被诉行为是否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结合本案中红包猎手、多多抢红包软件的运行情况及技术原理,一审法院作如下评析:

第一,从技术手段来看,被诉侵权软件需要通过技术手段获得QQ包名、红包组件ID,对红包消息分析,系通过通知消息监听、窗口监控获取红包消息,然后通过自动点击抢QQ红包并回复消息,以达到用户通过该软件实施自动抢红包的目的。

第二,从行为正当与否来看,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已经取得的市场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机会、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属于不正当行为。本案中,在案证据表明,两款被诉侵权软件调用安卓系统为开发者提供的无障碍服务和通知使用权服务,并需要使用软件的用户同意并设置赋予软件权限,但上述服务本身不等同于该软件所体现的监听、控制或者自动点击屏幕的功能,需要根据开发者的具体调用方式进行判断。被诉侵权软件的开发者利用寄生于QQ软件才能达到自动抢红包的产品效果,系对安卓系统原本标准化服务的异化使用。可想而知,结合被诉侵权软件在各应用市场的上架情况和下载量,其之所以具有一定的受众市场,完全依赖于QQ软件具有广泛的用户群体,也离不开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经过多年努力为QQ软件建立的真实、诚信的商业生态环境,用户对QQ产品的交互信息存在相应信任,当然亦不能避免部分用户存在利用QQ以外的第三方软件辅助乃至走捷径提供服务的侥幸心理。《腾讯服务协议》、《QQ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分别明确约定应当通过腾讯提供或认可的方式使用本服务,不得通过任何第三方软件、插件、外挂、系统、设备等登录或使用本服务以及非经法律法规允许或腾讯书面许可,用户不得从事‘通过非腾讯开发、授权的第三方软件、插件、外挂、系统,登录或使用本软件和/或本服务,或制作、发布、传播上述工具’。被诉侵权软件设置抢红包防限抢技巧,并有多种操作指导可供规避及应对QQ平台限制抢红包的措施,还表述为更像真人抢红包,这样不容易被限抢。显而易见,被诉侵权软件的开发、运营初衷在于利用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享有的竞争优势,引导用户使用不诚信的手段获取电子红包,所宣扬和传播的系非正向的价值导向,不符合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软件行业普遍认同和接受的商业道德和市场交易活动中诚实信用这一最基本的道德准则,若允许此种非善意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必将损害行业的健康发展,亦将有损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从经营者利益及竞争秩序来看,被诉侵权软件系主要针对QQ手机软件抢红包功能开发,就其软件设置而言,具体红包类型并不涵盖所有类型的QQ红包。被诉侵权软件的上架运营有违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正常提供QQ产品服务的初衷,这从腾讯旗下同类型即时聊天产品微信软件曾在2015年对外公示并打击红包外挂软件就有所反映,且其中明确有红包猎手软件。被诉侵权软件使用非真实的用户点击指令,实为利用非真实的数据使得客户端和服务器进行交互,对QQ用户提供的自动抢红包服务,已经妨碍了用户使用QQ软件时的正常交互。该软件批量化、自动化的操作方式也会额外增加QQ软件运行的数据量和数据流,超过了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对自身QQ产品进行技术甄别、干预甚至屏蔽被诉侵权软件的可控范畴,极易导致QQ软件原本设置的手动抢红包功能和公平的红包算法机制被弱化甚至被边缘化,尤其削弱了用户对于QQ软件的关注度,直接冲击QQ以真实社交为依托的运营基础,显然违背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正常提供QQ产品服务的意愿,导致其合法提供的QQ产品及服务无法正常运行使用,严重破坏了广大用户对QQ交互信息的信任,也破坏了QQ原本真实、诚信的互动生态系统。长此以往,可能将降低QQ软件的社会评价,影响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通过QQ产品达到流量变现的目的,严重损害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的竞争利益。

第四,从消费者合法权益来看,被诉侵权软件不合理地降低了用户需要手动点击红包并激发真实社交的产品体验感,亦有可能导致未使用被诉侵权软件的QQ用户丧失公平参与抢红包的机会,并会遭受财产权益的不合理损失,不当影响和降低QQ产品的真实用户活跃度、黏性和留存率,显然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被诉侵权软件的开发、运营系架构于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已经拥有的广大QQ软件用户群体和已经建立的真实、诚信的互动生态系统,妨碍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合法提供的QQ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通过提供损害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消费者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服务而获利,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被诉侵权软件的使用确实需要符合一定的设置前提条件,QQ程序需要处于运行状态,通过QQ在前端显示和后台运行的多种场景判别,为实现自动抢红包功能,QQ后台显示时必须开启QQ消息通知,QQ前端显示时不受关闭QQ消息提醒的影响。虽然并非在QQ软件的任一使用场景下均可模拟人为点击QQ红包对应窗口控件实现自动抢红包并回复消息的功能,但这并不影响一审法院对其行为不正当性的上述认定。

鉴于上述行为手段及损害后果分析,百豪公司所抗辩的被诉侵权软件系为增添抢红包方式的多样性和丰富性而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依据不足,其仍然缺乏利用网络从事该种经营活动的合理理由,一审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百豪公司还辩称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持续多年同意被诉侵权软件在腾讯应用宝平台上架运营,认可软件功能的正当合法性。然而该平台系软件分发平台,就一般的商业逻辑而言,其审核机制应以形式审查为主,而软件使用过程中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定与否系实质审查事项,且未有证据证明腾讯应用宝平台系由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运营,更不能以此表明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对该平台的上架行为系明知、应知甚至默许,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百豪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

二、如何认定被诉行为的实施主体及是否属于共同侵权行为

在案证据表明,百豪公司系红包猎手、多多抢红包软件著作权人以及被诉侵权网站www.hongbao.me和www.anzhuostore.cn的主办单位,上述网站提供该两款软件的下载服务。红包猎手软件提供渠道还包括华为应用市场、豌豆荚、360应用市场、机锋市场、MM市场,多多抢红包软件提供渠道还包括安智市场、联想应用中心,两款被诉侵权软件的付费会员服务收款主体均为百豪公司。由此可见,百豪公司是上述两款软件的开发、运营、收款主体,其对此亦不持异议。多多抢红包软件除上述提供渠道外,另在华为应用市场、豌豆荚这两个安卓软件发布平台上提供下载服务,且相关软件页面均标注古馨公司为开发者,华为应用市场还标注其为供应商,足见在上述软件分发平台,多多抢红包软件的服务提供者为古馨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在本案中未就该软件在其他软件分发平台上提供的服务主张系由古馨公司实施,且明确古馨公司的涉案行为不涉及红包猎手软件,故一审法院予以认定古馨公司实施针对多多抢红包软件的涉案行为所对应的平台仅限于华为应用市场、豌豆荚。

关于百豪公司、古馨公司实施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古馨公司辩称其并非多多抢红包软件的制作和运营主体,未参与其中,主张其在股东变更后才发现营业执照被冒用以发布该软件,百豪公司辩称古馨公司并非共同运营主体,百豪公司在古馨公司前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借用古馨公司营业执照申请相关应用市场账号,用以发布被诉侵权软件信息,古馨公司对此并不知情。结合百豪公司、古馨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可以确定的是,古馨公司的营业执照被用于申请相关应用市场账号并发布软件信息,而古馨公司辩称营业执照被冒用以及百豪公司辩称古馨公司对于营业执照使用情况不知情,均未能充分举证证明,百豪公司、古馨公司的上述解释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其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共同侵权的认定问题。共同侵权要求侵权主体之间存在互相协作,彼此支持。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从多多抢红包软件的运行情况来看,百豪公司和古馨公司于同一时期分别在不同平台发布该软件,该软件提供的免费试用次数被用尽后,即采取会员付费机制,收款主体为百豪公司。结合百豪公司对该软件开发运营的实际控制力以及对收益的直接获取情况,还有古馨公司在此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百豪公司、古馨公司所实施的涉案行为系提供被诉侵权软件服务必不可少的环节,也系损害后果发生所不可或缺的原因。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指控百豪公司、古馨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于法有据,但共同侵权行为应仅限于古馨公司实施涉案行为所对应的软件平台,百豪公司、古馨公司提出的古馨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抗辩意见,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三、如何确定本案民事责任

如上所述,百豪公司、古馨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结合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主张,百豪公司、古馨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停止侵权,至一审法院组织行为保全听证时,百豪公司当庭确认华为应用市场尚未下架被诉侵权软件,至一审法院作出本案判决时,www.hongbao.me、www.anzhuostore.cn网站仍提供两款被诉侵权软件的下载服务,360应用市场仍提供红包猎手软件的下载服务。有鉴于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百豪公司、古馨公司均已停止涉案所有应用软件的运营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故百豪公司、古馨公司仍应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消除影响,在案证据表明,两款被诉侵权软件提供渠道较多、侵权持续时间较长,且至今仍在提供下载服务,具有一定规模的下载量,对QQ软件运营和QQ用户体验产生不良影响,可能导致对提供QQ产品和服务的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的商誉带来负面影响,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要求消除影响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声明登报的位置及持续期间,一审法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影响来酌情认定。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明确主张以百豪公司、古馨公司的侵权获利为经济损失的计算依据,但在案证据仅能反映两款被诉侵权软件在部分时间节点的下载量以及软件内收费标准,无法据以计算百豪公司、古馨公司通过运行两款被诉侵权软件的获利情况,古馨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亦不能证明其业务收入或者亏损与被诉侵权软件的正向或者反向关系。本案中,鉴于无证据证明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因被诉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或百豪公司、古馨公司因各自或共同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因此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被诉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百豪公司、古馨公司主观过错程度及侵权后果、范围等因素予以确定,并适用法定赔偿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同时,本案有以下涉案事实可以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考量因素:1.QQ软件已经成为我国智能手机用户较为主要的即时通信及社交平台之一,截至2020年3月31日止,QQ智能终端月活跃账户数为6.94亿,社交网络占收入构成的23%,QQ红包功能作为QQ软件的一部分,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2.就被诉侵权软件与QQ软件所分别提供的自动抢红包和手动抢红包这一应用场景服务来看,竞争领域相对狭窄,互联网产业本身的经营盈利模式有限,互联网商业机会瞬息万变,百豪公司、古馨公司依靠被诉侵权软件所增加的商业机会,必然影响开放平台模式下的抢红包生态竞争领域的正常竞争秩序。3.被诉侵权软件依附QQ产品即可实现用户抢红包需求,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较广,尤其是本案行为保全作出时正值春节前夕,用户流量及活跃度都相对集中爆发,被诉侵权软件的触发和下载使用频率极有可能到达高峰期,其干扰QQ产品红包功能的正常运行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也可能被放大,而在案证据显示百豪公司、古馨公司尤其是百豪公司至今仍未能停止运营及提供被诉侵权软件下载服务的行为,百豪公司未完全履行行为保全事项义务,且在本案审理期间,被诉侵权软件还有多次版本更新,最新版本更新于2021年1月14日,百豪公司、古馨公司尤其是百豪公司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4.在案证据表明,红包猎手软件在华为应用市场、豌豆荚、360应用市场的下载量曾分别达到302万次、268.4万次、18万次,多多抢红包软件在华为应用市场、豌豆荚的下载量曾分别达到38万次、20.6万次,在联想应用中心、安智市场的下载量曾分别达到3万次、1万+次,对于被诉侵权网站和其他安卓应用分发平台的下载量未有具体统计。百豪公司辩称下载量计算虚高,不同平台计数标准不同,显示的下载量远高于实际下载量,但未能举证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但其所辩称的实际下载量远高于日活启动量及真正用户使用量,有一定的合理性,一审法院予以采纳。虽然下载量不完全等同于被诉侵权软件的用户数,但亦可见具备较大的用户规模,以百豪公司确认的红包猎手被微信安全中心列为外挂的时间来看,该软件早在2015年已上线运营,综合本案来看,被诉侵权软件有一定的侵权持续期间。5.被诉侵权软件的教程显示,其仅针对QQ或者微信软件开发设置,且提供完整的防止腾讯平台限制抢红包技巧的教程,可见系针对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所作出的对抗手段,足见百豪公司作为开发者的主观故意。6.被诉侵权软件采用免费试用一定次数后转为付费提供服务的模式,在案证据显示,普通会员售价23元,期限为75天,另还有收费更高的普通高级会员和有偿打赏软件的功能设置,取证时显示单次付款金额为22.2元。7.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为本案维权支出公证费及律师代理费,其虽未充分提交相关开支证据,但上述费用系其维权合理支出,应结合案件的复杂程度及合理收费标准予以酌定。

综上,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百豪公司赔偿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包括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600000元,百豪公司和古馨公司共同赔偿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包括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0元,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超出上述范围的赔偿损失诉请,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古馨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缺席处理。

一审裁判结果

一、百豪公司、古馨公司立即停止针对QQ产品的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百豪公司、古馨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法治日报》非中缝版面连续三日刊登声明,消除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根据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一审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百豪公司、古馨公司承担);

三、百豪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经济损失600000元(包括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百豪公司、古馨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包括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五、驳回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6400元,由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负担19919元,百豪公司负担22698元,百豪公司、古馨公司共同负担3783元。行为保全申请费30元,由百豪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百豪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二、一审确定的民事责任是否合理。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中,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主张百豪公司实施的提供下载、宣传、运营被诉侵权软件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百豪公司上诉主张涉案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主要理由在于:双方不存在业务重叠、相似、替代的竞争关系,被诉侵权软件没有影响QQ红包的正常运行,涉案软件系基于手机无障碍服务开发的合法软件,还为用户提供了多元选择、提升了抢红包的乐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认定互联网领域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从被诉行为是否从事生产经营行为、是否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正常经营、是否具有不正当性等方面综合评价。

首先,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与百豪公司均属于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存在市场竞争关系。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是QQ软件及产品的开发和运营主体,为用户提供QQ软件服务,包括其中的抢红包服务,即用户在QQ软件中可以点击领取其他用户通过一对一聊天或群聊天方式发送的电子红包。百豪公司为涉案多多抢红包、红包猎手抢红包软件的开发和运营主体,主要为用户提供在特定场景下自动点击红包的服务,包括自动点击QQ红包的服务。两者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经营者,百豪公司被诉提供下载、宣传、运营被诉侵权软件服务的行为系经营行为。且两者在QQ软件及QQ红包服务范围内存在服务内容和用户群体的交叉重合,存在现实竞争关系。据此,百豪公司关于双方不存在竞争关系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其次,被诉侵权软件利用技术手段破坏了QQ软件尤其是抢红包功能的正常运行,侵害了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QQ抢红包功能系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基于提升社交体验、真实互动、活跃气氛等目的精心推出并维护的功能,需要用户人为关注、手动点击,以此提升用户使用QQ的时间和黏性,是QQ软件竞争优势的重要组成和体现。而结合被诉侵权软件运行状态、鉴定意见及百豪公司的自述,可见被诉侵权软件在开发时系通过技术手段获得QQ包名、红包组件ID,对红包消息进行分析,调用安卓系统的无障碍服务和通知使用权服务并获取用户权限,从而实现运行时对QQ消息栏通知消息和聊天窗口消息的监听,并设置模拟人为点击QQ红包对应窗口控件,实现自动抢QQ红包并回复消息,以达到用户通过该软件实施自动抢红包的效果。被诉侵权软件通过上述技术手段以自动抢红包代替手动抢红包,改变了获取QQ红包的原本方式,使用非真实的用户点击指令使得客户端和服务器进行交互,已经妨碍了用户使用QQ软件时的正常交互。一方面,替代用户的自动点击将直接减少用户本因手动点击而带来的关注、流量和黏性,损害QQ抢红包功能的流量聚合优势;另一方面,批量化、自动化的操作方式势必额外增加QQ软件运行的数据量和数据流,破坏QQ红包本身公平、随机的算法机制,可能间接导致用户对QQ红包或QQ软件的评价降低。尤其是,被诉侵权软件架空了QQ红包功能的娱乐性、真实性,破坏了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由此建立的QQ真实、诚信的娱乐互动生态,损害广大用户对QQ交互信息的信任。据此,百豪公司关于被诉侵权软件没有影响QQ红包的正常运行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至于百豪公司还主张被诉侵权软件系基于手机无障碍服务开发的合法软件,二审法院认为,作为一种技术,无障碍服务本身并不具有可责性,评价被诉行为正当与否的关键,在于其如何运用该项技术,被诉侵权软件在特定场景下调用无障碍服务实现监听消息、点击屏幕的功能后所呈现的自动抢红包效果,已经破坏了QQ抢红包功能的正常运行,并不因其使用了中立的无障碍服务技术而具有正当性依据,故百豪公司该理由亦不成立。

最后,被诉侵权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不当利用的QQ软件的运营资源和竞争优势,扰乱了互联网环境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在《腾讯服务协议》、《QQ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均明确用户不得通过任何第三方软件、插件、外挂、系统、设备等登录或使用本服务,被诉侵权软件红包猎手也曾被网络文章列为被打击的抢红包外挂软件,可见被诉侵权软件与相关行业正在探索建立的商业规则和惯例并不相符。百豪公司针对QQ抢红包的功能开发被诉侵权软件的QQ自动抢红包功能,还特别设置了多种抢红包防限抢技巧操作指导。可见百豪公司提供被诉侵权软件之初,即抱有利用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所掌握的庞大用户优势,引导用户使用不诚信手段抢红包的意图,该行为不仅违背了相关行业的规则和惯例,还明显违背了公正、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

被诉侵权软件为用户提供付费的自动抢红包功能,该付费服务依托于QQ软件的抢红包功能,即该功能完全依赖于QQ软件的用户群体。百豪公司提供该服务的根本目的在于利用QQ软件强大的用户群体,吸引用户下载被诉侵权软件获得经济收益,属于不当利用他人的运营资源和竞争优势来增加自身的交易机会并获得竞争优势,且该软件所传播出的负面价值取向,不利于社会诚信风尚的养成,此种非善意的经营行为势必损害健康的竞争秩序。此外,被诉侵权软件还可能导致未使用该软件的用户丧失公平参与抢红包的机会,破坏用户抢红包的社交真实性和互动性,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百豪公司关于被诉侵权软件为用户提供了多元选择、提升了抢红包乐趣的上诉理由显然不成立,二审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百豪公司提供下载、宣传、运营包含自动抢QQ红包服务的被诉侵权软件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争议焦点二。百豪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停止侵权,至一审法院作出本案判决时,www.hongbao.me、www.anzhuostore.cn网站仍提供两款被诉侵权软件的下载服务,360应用市场仍提供红包猎手软件的下载服务,一审法院据此判令百豪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消除影响,一审法院考虑到百豪公司运营两款被诉侵权软件的渠道、持续时间、累计下载量、所产生的损害结果、对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的商誉带来负面影响,根据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的主张,酌情判令百豪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法治日报》非中缝版面连续三日刊登声明,消除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并无不当。关于赔偿数额,鉴于无证据证明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因被诉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或百豪公司因其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被诉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及侵权后果、范围等因素,并着重考虑QQ软件的市场价值、竞争秩序损害、百豪公司侵权的主观故意、被诉侵权软件的累计下载量和运营持续时间、用户使用被诉侵权软件自动抢QQ红包功能的费用、腾讯计算机公司与腾讯科技公司维权合理开支等,适用法定赔偿酌定百豪公司赔偿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700000元(因部分行为古馨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其中100000元与古馨公司共同承担),理由充分,裁量得当。

二审裁判结果

综上,百豪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声明:

1、本报告基于研究价值和参考意义而选择编辑了部分案例,但这并不代表本报告赞同法院的观点及其判决结果;

2、本报告在对判决书或新闻资讯进行选摘编辑时,有可能存在错讹或误解,所有文责由编辑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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