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大型商场超市新店开业,会向供应商收取新店开业费。估计,题主说的开业红包也就是这么回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商业企业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的费用,例如无论商品的销售情况如何,供应商均需向商场缴纳一定费用的进场费、展示费等。此种情况在营改增前,商场应缴纳营业税,应向供应商开具营业税发票;营改增之后缴纳增值税,应开具增值税发票。
另一种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费用,例如销售商品达到一定的数量或者金额,商场向供应商收取一定比例关系的费用。无论何种名义的费用,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均按照平销返利规定处理。供应商应就该费用向商场开具红字发票,减少销项税额,商场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因此,贵单位收取的开业红包,应给供应商开具普通发票,贵单位应按照现代服务-其他现代服务开具发票并缴纳增值税,税率6%(征收率3%,疫情期间1%)。
至于会计核算,其实商场超市收取开业红包或新店开业费,已经属于一种经营行为,与接收通常意义的捐赠具有本质上的不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计核算不应该计入营业外收入,而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由于商场超市新店开业收取新店开业费等,属于公开的秘密,税务局都是清楚的,千万不要想着不入账或不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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