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早在去年一月,行为人李某就加入了某高校校友组织的一个微信群。加群后,李某在明知群内红包是用于购买抗疫物资的情况下,还是选择接收了该群的两个红包,共计200元。
事后,李某的行为被该群成员发现,但他却仍不予退还所抢红包金额。不仅如此,他还立即退出该群,几天后再次进入该群,并变本加厉抢了5个红包,总计金额为900元。
首先,本案中的红包是专属红包,其内部财产是具有所属权的,且指向特定权利人,并不属于随机红包,不能随意抢,只能由该群内专人接收。其次,在被群内成员发现后,李某并不是第一时间退还红包,而是拒不退还,还退出该群。
2016年12月,行为人税某、杜某、徐某,在某直播平台中发现抢红包活动所在的系统存在一定技术漏洞,而后三人便利用该漏洞制作了相应的抢红包软件,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巨大数额财产。
后经警方核实,税某共计非法谋取5万余元,而杜某和徐某共计非法谋取3万余元。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本案中税某、杜某、徐某的行为,显然比上述的李某的行为更加恶劣,且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非法获得的数额也是李某的数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