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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红包群I电商会计应按何种方法确认收入?

发布人:加个5元抢红包的微信群 来源:微信抢红包群,支付宝红包群,红包群,红包扫雷群发布时间:2022-08-24 06:20:00 热度:

作者:匿名用户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2233303/answer/94166359来源:知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各位都是从理论上来回答这个问题,那我就以现在公司的实际角度来回答吧。本人现在是一日化行业电商的财务一枚,从传统线下会计转到线上会计花了一年多的时间慢慢在梳理,现在也还在学习中。1.收入确认。电商日化有个特点是,单量多,客单价低,所以我看到有些答案说用Excel核对支付宝到账和发货,针对单少价高的行业可以,针对日化行业绝对要会计死在岗位上。现在确认收入的方式猫叔和其他答案都已经说了,按发货确认收入,这也是我们现在在用的方式(之前走过很多弯路,一把血泪)。具体操作是:在系统上建立一个虚拟客户,就叫旗舰店,然后把每月发货的订单按品项汇总,月底时做成一张发货单来确认收入(运费也是要确认在收入里的),成本就是这张发货单上的品项的成本,对应结转就好了。当月收到的退货就冲减当月的收入。另外插一句,我们公司是纳税光荣户啊,这些天猫上买东西的人很少要开发票的,但我们公司在报税时都作不开票收入上报了。在系统上确认收入后,就形成了旗舰店这个客户的应收账款,然后每月导出支付宝月度对账单,汇总整理后,实际的收款额就做收回应收款。各位担心审计的问题,我15年时已经被审计调教过了,最终确认下来的方案是:每月按发货确认收入的原则不变,只有到12月时,提前一周截单,15年是12月25日的发货确认为15年的收入,26号后的发货确认为16年的收入。因为我们的发货到确认的周期大部分在7天内,所以用这种方法,即在整年来看,基本满足以客户收到货为基准确认收入(当然会有一至两天的误差,但相对一年来说太小了,可以忽略),又简化了每月确认收入的工作量。2.费用问题。我把天猫运营主要分为两大块费用:商场费用和推广费用。商场费用指的是天猫佣金,积分,信用卡服务费等,在天猫运营中平台收取的固定点数或金额的费用。推广费用指天猫运营过程中,产生的营运或推广的广告费,如钻展、直通车、淘宝客、聚划算服务费等。另外还有买一些店铺工具的费用,太小了就不说了。针对这些费用,做账最大的差别就在于,这些费用能否取得正规发票。可以取得正规发票的,就在发生时或每月汇总支付宝账单时,挂到其他应付款,同时预提费用,等到发票到时再冲销其他应付款。不能取得正规发票的费用,这个比较难界定,现在税局对这块没出一个清晰的规范。我们公司的做法是把无发票的费用,如淘宝客佣金、红包支付等,这些实质是就是给客户的返利,在做发货单时,以折扣的形式减少收入。(另一种做法是我师姐的公司,去买发票入账费用,我觉得是把真的业务做成了假业务)。总的来说,电商财务跟传统财务感觉没有很大区别,最重要是确认数据的来源和走向,如一个订单从下单到收货完成的各个状态,钱怎么进到公司来(财),货怎么发出去(物),财务财务,就是把财和物的走向在系统上体现出来,并转换成会计语言表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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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份的回答到现在回看,发现其中一些做法已经改变了,就稍微更新一下。

1.收入确认原则不变,还是以发货出去为确认收入的时间点,这点经过验证后是在实务中最方便且合理的方式。有人会说这不符合会计准则上收入确认的原则,这点上我很赞同猫叔说的:

个人意见是不要过多的在定义上纠结,互联网是新兴产业,我们财务人的思维也要跟上,只要不是原则性的问题,能创新的就要创新,准则上不是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么!

2.关于年底收入确认时间点的问题。上次我说是提前一周截单,今年我们就没这么做了,因为确认了发货原则后,这样做没有意义。今年审计还没过来审,如果最坏的情况,我就把那最后几天的收入做一个表外说明,而不再折腾账上数据。

3.电商的财务系统。电商行业的系统管理水平并不比传统行业高多少,甚至相反,至今都没有一个通用的电商行业ERP软件,导致了各家要不是用小软件,要不就做二次开发,更别说是那些没钱的小公司。我们现在就是在用一个电商业务软件处理订单,一套线下ERP系统处理账务,现在做了二次开发使两者对接起来,其实就是每月一次把业务软件的数据汇总生成ERP的发货单。

4.支付宝账单的分类。有位朋友的回答说到支付宝里面有很多费用和其他的项目,用支付宝收支净额来作应收账款收回会出现差异。这点是我在上面的回答中没有说明清楚,这位朋友是对的,不能按收支净额,需要对支付宝里的明细进行分类,其中有收款/费用/其他转账等,只有收款才是做应收账款收回,其他需按业务属性不同分别做账。具体有什么费用,各费用怎么做账,我后期在公众号中会单独写一篇文章介绍。

5.无票费用冲减收入的做法。请注意,不要再这样做了!不要再这样做了!不要再这样做了!重要的事情一定要强调三遍,因为这种做法,上一年被税局发现补交了几十万的税款。而上面说到我师姐所在的公司,因买发票被税局发现也被补交税款。但我们补交完税款后,税局也未告知怎么样才是合规的做法。这块暂时无解,以后再做专题探讨吧。

6.刷单业务在会计处理怎么做?线下退款,也就是经常大家说的好评返现/退差价等操作,在会计处理中怎么操作?退货退款/不退货仅退款/补发/换货,这些电商经常遇到的问题怎么做账务处理?很抱歉,我自己都还没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可以分享给大家,留坑先。

电商行业比传统行业要累,电商的财务比传统财务更累,16年也是我工作以来加班最多的一年了。以前一朋友跟我说过,财务要在岗位上做出成就,最少需要三年时间,第一年用来打基础,适应业务;第二年用来发现问题,有了基础你才能发现现有流程的不合理和症结所在;第三年,你才有足够的能力去改变不合理的地方。所以17年,是我在电商的第三年,是时候要改变游戏规则了,由我来设计流程要怎么走。

猫大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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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腰这是个好问题,我仔细看了题主的补充和一个电商会计的困惑!这篇文章,我发现文章的主题和题主的问题不完全相符。题主的问题是电商(具体一点好像是B2C里的B方)收入确认时点的依据是什么?而一个电商会计提到的困惑更多是指电商收入成本确认的原则,收入成本如何匹配。两者还是有区别的。对于前者,个人意见是不要过多的在定义上纠结,互联网是新兴产业,我们财务人的思维也要跟上,只要不是原则性的问题,能创新的就要创新,准则上不是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么!我的意见是按发货时间确认收入更符合实际,更有操作性。因为支付宝到账的钱和货物很难匹配,而发货时间和发货数量是匹配的、可计量的,更有可操作性。收入确认原则中提到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一条件,这里的很可能是指50%-95%的可能性,我相信大多数电商发货后收到现金的可能性都会超过这比率(否则这家电商的可持续经营就成问题了),所以按发货时间并没有违反原则(这里仅指B2C的模式)。有人可能会问:退货了怎么办?很简单呀!各算各的,退货的把收入冲回来就是。其实我更感兴趣的是后者——电商收入成本确认的原则,收入成本如何匹配。上面说的只是这个问题的一小部分而已。答之前先吐个嘈,现在有些会计做账喜欢走极端:要么太保守,不开票不确认收入,没收到票坚决不入账;要么太奔放,合同刚签就敢先把收入确认了,成本也不讲配比原则了,货没发,估个毛利率就敢结转。这还有没有组织纪律性了?文中举了两个案例:

案例一:张三的天猫服装店,11月份销售发出商品共100万件,商品成本是2000万元,但这个100万件2000万元的衣服,到底卖了多少钱,我不知道,我能知道只是11月支付收到了多少款,但这些收到的款,决不是11月发出的100万元衣服卖出的,其中有10月卖出的款,也有11月预售的款、退换货等。那么,电商会计如何确认这100万件衣服的销售金额呢?所有的天猫官方软件,如数据魔方、量子恒道、江湖策、赤兔等,提供的销售金额都是不准确的,而且往往没有扣掉退货金额!(人家在说明里明确告诉你仅供参考嘛)

案例二:与上面一个案例正好相反,我12月份支付宝收到2500万元,但我不知道这2500万元,到底是哪些货卖出的,也就是我无法确认这2500万元的商品销售成本。我来当前这家公司时,这里会计每天收到款时,用支付宝里的商户号,去一一查找对应的天猫订单号,然后再去找相应的销售商品,最后得出商品销售成本,我当时就感觉好像在沙滩上数沙子,理论上是可以数出来的,但事实那是疯子才做的事!我也问了她的工作结果,她回答:累死了,但总感觉不对,里面情况太复杂,什么拆分订单之类的呀,就对应不上了!我想,到了双十一时几千万的销售,最先过劳死的,一定是会计!

那么,如果确认电商业务的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呢?我咨询过很多同行,他们大多数的做法是:收到支付宝货款时确认收入,仓库销售发出商品,确认销售成本,显然,这里的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并不匹配,权责发生制在这里,只是徒有虚名!

文章的作者有个误区,他认为收到钱才是收入,由于销售信息掌握在天猫等电商平台手里,他无法及时取得相关信息,也就无法把收到钱和销售的商品相匹配,导致了确认的收入和发生的成本错位的现象。

关于收入确认的时点前面已经说过了,商品发出先确认了再说,因为风险已经转移,退货的可能性较低。现在的问题是成本,收入确认了,成本就要匹配结转,这是原则!收入是多少?售价呀!成本是多少?进价呀!符合权责发生制么?我认为是符合的。

可能还有人问:收款怎么办?更简单了,货发出去,先挂天猫等平台的应收账款,同时确认收入。钱收回来,就是应收款收回呀,银行存款增加,应收款减少呀!这和销售情况有什么关系?

下面财务要做的就是是及时掌握退货信息,并做出相应的处理,不然会影响库存的管理。

补充说明:

1、上面说的仅限B2CB商的会计处理,也就是说淘宝等电商平台在其中只体现平台的作用,B方通过物流是直接发货给C方(个人买家)。对于那种B方把货交给商场或平台(经营上这是代销商品)寄销,并没有转移商品的所有权,发货时确认收入显然是不合适的。

3、刘小狗提到的预提准备的事是有依据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扣除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所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成本(扣除预期将退回商品的成本)结转成本,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的成本扣减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潜在减值)后的余额确认一项资产。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意见稿的意思是收入不能全额确认,要扣除退货部分。问题是退货金额怎么确认?这里要估计一个退货率,算出估计退货金额,挂成借:发出商品,贷:预提退货款之类。但是对退货率比较稳定的公司,我本人觉得不用强求。如果一家公司退货率常年稳定在10%左右,那全额确认收入和差额确认收入区别不会很大(有差别主要在第一年)。而估计退货率同样有主观判断不准确的问题。挂出来的资产和负债实际是没有明细项和具体指向的,平白增加了管理难度(会计要向小白老板解释这些科目真不容易,体谅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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