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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未及时抢红包被退群怎么办?劳动维权,你该依据下面这些!红包二维码

发布人:有什么抢红包的微信群 来源:微信抢红包群,支付宝红包群,红包群,红包扫雷群发布时间:2022-08-12 07:13:09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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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也是冰山一角。

选择对了专业,每年都在高考呀。

想想马上要出台的民法典,

每跟头发丝都在瑟瑟发抖呀。

孩子们,选择法学,一定要慎重呀!

话不多说,上标题!

1、《劳动合同法》;

2、《企业破产法》;

3、《工会法》;

4、《劳动法》;

5、《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7、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8、《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

9、《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10、《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11、《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12、《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1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

14、《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15、劳动部办公厅《微信扫雷红包群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劳社厅函[2002]20号);

16、《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

17、《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18、《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京劳社工发[2003]195号);

20、 《民法通则》;

21、《公司法》;

22、《证券法》;

23、《就业促进法》);

26、《微信扫雷红包群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劳部发[1996]355号);

27、《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15修订)》(本篇法规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2019年12月31日发布;2019年12月31日实施)修订);

28、《北京市关于加强人才招聘广告管理的通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北京市人事局2002年5月8日发布);

29、《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2007年5月17日联合发布,劳社部发[2007]16号);

(15)《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卫生部于2010年2月10日联合发布,人社部发[2010]12号)。

30、《反不正当竞争法》;

31、《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3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8]4号,1988年1月18日发布);

33、《聘请科学技术人员兼职的暂行办法》(国务院科技干部局1982年3月15日发布并实施);

34、 《微信扫雷红包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0年5月24日发布,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修订后发布并实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2015年7月1日施行);

35、《实施〈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劳动部1995年4月27日发布并实施);

36、《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63号,1995年7月14日发布并实施);

37、《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劳部发[1995]346号,1995年9月6日发布并实施);

38、《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5号,1996年1月16日发布并实施);

39、《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1996年10月31日发布并实施);

40、《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的通知》(京劳关发〔1997〕52号,1997年3月28日发布并实施)

41、《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1996年10月31日发布并实施);

42、《微信扫雷红包群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2008年1月3日发布并实施);

43、《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2001年12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44、《宪法》;

4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46、《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47、《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15)》(2015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48、《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2005年7月22日颁布,2005年11月1日实施);

49、《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总工发[2009]31号,2009年7月13日发布并实施);

50、《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兴办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工总事字[1992]11号,1992年6月26日颁布并开始实施);

51、《微信扫雷红包群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工会资产界定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总财字[1993]66号,1993年9月13日颁布并开始实施);

52、《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工会资产界定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4年3月26日);

53、《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2004年1月20日发布,2004年5月1日实施);

5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工发[1978]101号,1978年11月13日发布);

55、《中国工会章程》(1993年10月30日中国工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2018年10月26日修订通过);

56、《全国工会企业执行国家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总工会[1995]18号,1995年2月24日);

57、《工会财产管理暂行办法》(总工发[1995]2号,1995年1月1日发布并实施);

58、《关于做好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扩大试点和全面推广工作的通知》(京工发[2011]56号, 2011年6月29号发布);

59、《微信扫雷红包群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总工发[1995]12号,1995年8月17日发布实施);

60、《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总工发[2008]39号)修订发布);

61、《关于破产企业工会资产的处置意见》(工财资[1997]162号,1997年12月15日发布);

62、《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总工发[2008]51号,2008年7月25日发布);

63、《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拨交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工财字[1992]92号、京财合[1992]1850号,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64、《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总工发[2012]12号,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2012年2月13日发布并施行);

65、《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第9号,2000年11月8日发布实施)。

66、《合同法》;

67、《电子签名法》;

69、《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1994年12月6日劳动部颁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70、《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总工发[2008]51号,2008年7月25日发布并施行);

7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1981年3月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1981年3月14日国务院公布施行);

73、《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发布);

7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75、《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9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号令公布,公布之日起施行);

76、《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2012年6月29日发布实施);微信扫雷红包群

77、《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

78、《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79、《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

80、《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5年8月4日,劳部发[1995]309号);

8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1995年8月21日,财税字[1995]82号);

82、《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1997年9月10日);

8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8年1月3日,劳社部发[2008]3号);

8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

8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最低工资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41号);

8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号);微信扫雷红包群

87、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

88、《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8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跨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函》(2004年11月8日,劳社厅函[2004]382号);

90、《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修订)》(2003年12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

9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2012年4月28日公布并实施)。

92、《关于调整北京市2019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9〕71号,2019年7月1日施行)

93、《社会保险法》;

9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97、《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98、《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2018修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

99、《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100、《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

101、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

102、《关于对破产企业生产自救期间应否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6号);

10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回国工作人员在国内工作期间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98号);

10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位外派职工在境外工作期间取得当地居民身份证后社会保险关系处理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15号);

10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宣传提纲和失业保险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9号);

106、《微信扫雷红包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107、《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55号);

(16)《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

10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109、《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110、《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111、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1991年6月26日发布并施行);

112、《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11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

114、《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115、《微信扫雷红包群关于不得对企业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通知》(劳部发[1995]262号);

11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

117、《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5号);

118、《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

11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债务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27号);

120、《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

12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号);

122、 《关于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9]137号);

123、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124、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京社保发[2010]47号);

125、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1号);微信扫雷红包群

126、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

127、《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120号)。

128、《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

129、《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130、《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2002]117号);

131、 《关于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2]69号);

13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108号);

133、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1999年9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8号令发布;根据2007年6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修改);

134、《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流程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3]49号)。

135、《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微信扫雷红包群

136、 《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号);

137、 《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

138、《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

139、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

140、 《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2号);

14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

142、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

143、 《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政务院1952年6月27日发布并施行);

14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

145、 《微信扫雷红包群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100号);

146、《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人社农合发[2017]250号)。

147、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148、《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150、 《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修订);

151、《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

152.、《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

153、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15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

155、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

156、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6年3月14日发布,1996年10月1日施行,GB/T16180-1996);微信扫雷红包群

157、 《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

158、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

159、 《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8号);

160、 《关于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87]卫防字第82号);

161、《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32号);

162、《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6〕194号, 2016年10月8日发布并施行);

163、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78号);

164、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79号);

65、 《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微信扫雷红包群

166、《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167、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

168、《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1989年1月20日发布并施行);

169、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170、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171、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172、《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62号);

173、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

174、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176号)。

175、《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3]103号,2013年12月6日发布,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176、《微信扫雷红包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5修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11号,2011年2月12日发布,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177、 《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2017年12月18日发布,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178、 《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2000年12月25日发布并施行);

179、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1991年6月26日发布并施行);

180、 《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2003年2月9日发布,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181、《关于加强和改进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涉及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99]735号,1999年12月28日发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182、 《微信扫雷红包群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试行办法》(京劳社养发[2001]98号、京财社[2001]1222号,2001年6月25日发布,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18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184、《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49号,2002年6月19日发布并施行);

185、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2002年6月19日发布并施行);

186、《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1992年5月30日发布,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187、《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京房公积金管委[2006]2号);

188、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京房公积金管委[2006]2号).

189、《职业教育法》;

190、《关于印发〈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4月5日颁布实施);

191、《关于贯彻实施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00年5月31日颁布并实施)。

192、 《微信扫雷红包群婚姻法》;

19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19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

195、《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6号);

196、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

197、《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

198、《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199、《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

200、《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201、《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

202、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203、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204、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劳总薪字29号;

205、 《劳动部、人事部就〈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做出说明》;

206、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微信扫雷红包群

207、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208、 《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143号);

209、 《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187号);

210、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

211、《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212、 《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

213、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

21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

215、 《劳动部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84号);

216、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

217、 《微信扫雷红包群安全生产法》;

218、 《职业病防治法》;

219、《精神卫生法》;

22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22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22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2007年7月12日发布并施行; 2011年9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修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223、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1号);

224、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225、《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

226、《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

227、《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

228、《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

229、《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号公告);

230、《微信扫雷红包群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231、《北京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卫疾控字[2004]45号);

232、《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6月27日发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33、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34、《民事诉讼法》;

239、《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240、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

24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0年1月27日颁布并施行);

242、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微信扫雷红包群

244、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管辖的通知》(京劳社仲发[2009]35号);

245、《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试行)》(劳仲委字[1998]4号);

246、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开庭公开审理实施办法》(京劳社仲发[2001]63号);

247、《关于加强和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仲发[2013]170号)。

248、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

251、《北京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暂行规定》(京政办发〔2000〕106号);

252、 《微信扫雷红包群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25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企业破产涉及劳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就发[1997]132号);

(15)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2009年第6号令,2009年6月22日公布实施)。

255、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

256、 《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

257、 《北京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3]68号);

258、 《劳务派遣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就发[1999]39号、京财社[1999]910号,1999年6月28日颁布并实施,2004年6月29日发布的《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废止和部分内容停止执行的通知》规定本文中部分内容停止执行);

259、 《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4]84号));

260、《微信扫雷红包群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从事劳务派遣专项业务的职业介绍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的通知》(京劳社服发[2004]169号);

261、《关于调整北京市2016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6]128号)。

说实话,整理到最后,我都吓呆了。

所以,你看到底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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